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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風險防范需完善



  電子合同風險防范需完善

  “互聯網+”下,對電子合同的需求將越來越多,如何更好地保障電子合同安全,降低使用電子合同的風險,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 文 《法人》見習記者 李立娟

  近日,國內電子合同平臺“法大大”宣佈,同國內首傢互聯網保險公司眾安保險達成合作,由眾安保險承保平臺的信息安全及電子簽名風險。

  近日,上海仲裁委裁決瞭國內首例使用數字簽名的電子合同案件,雙方當事人曾就借款事宜在法大大平臺上簽署瞭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借款人並未償還,於是出借人向上海仲裁委申請仲裁。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以及“互聯網+”概念的興盛,作為傳統紙質合同替銀行土地信貸借款年息缺錢急用哪裡借錢代的電子合同,能否逐漸被企業以及普通大眾所接受、能否具有和紙質合同相當的法律效力,以及在證據保全方面能否做到萬無一失,都要求電子合同必須完善風險防范和監管措施。

  平臺與保險聯手防控

  眾安保險承保的法大大平臺“信息技術職業責任保險”產品,主要保障內容有兩方面:“電子簽名風險的保障,即如果用戶因使用法大大的電子簽名但被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生效的仲裁裁定確認無效或不被認可,導致敗訴或部分敗訴的,法大大會賠付用戶實際發生且自行負擔的部分訴訟費、仲裁費以及律師費。眾安會就法大大賠付用戶的費用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

  “另外是平臺信息安全的保障,即因法大大不慎泄露在保險合同承保的網站上註冊用戶的機密信息、侵犯用戶隱私所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眾安會在保險責任內予以賠償。”法大大聯合創始人兼首席法務官梅臻在接受《法人台中信用貸款借款缺錢急用哪裡借錢》記者采訪時表示。

  上海仲裁委在裁決國內首例使用數字簽名的電子合同案件時認為,法大大平臺的電子簽名采用的是國傢認可的CA數字證書、國際認可的防篡改技術及第三方取時技術,基於完整的證據鏈,仲裁庭認可瞭這一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據此裁決借款人向出借人還款並承擔相應的仲裁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電子合同應該受到《民事訴訟法》《合同法》以及《電子簽名法》的規制。他認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合同不可避免地以多種形式出現,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中早已有明確的規定,合同可以以傳真或郵件等其他電子形式簽署,這也就是《合同法》具有創新性與前瞻性之處。

  “在現在大數據以及‘互聯網+’背景之下,進一步發展電子合同的形式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劉俊海告訴《法人》記者。

  北京市大嘉律師事務所孫愛軍律師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認為:“該創新對於公司之間異地簽署合同非常有必要,可以避免傳真件及復印件認定難的問題。”不過與此同時,對於電子合同的認定,同普通合同一樣,也應主要從其來源是否合法、客觀真實性、有效性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打造中國特色商業模式

  “電子合同平臺保險在國內可謂是一種創新。”梅臻對記者如是說,由於電子簽名及證據托管等創新法律服務目前在國內尚未普及應用,部分用戶對於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及證據托管的數據安全存在擔憂。

  此次眾安與法大大達成合作,不僅是互聯網保險的創新,也契合瞭雙方對互聯網+法律的探索理念,法大大的電子簽名服務具有事前防范和規避風險的功能,眾安保險的法律保障產品更能打消平臺用戶簽署電子合同的顧慮。

  平臺+保險的保障模式在國外早已有之,美國電子簽名創業公司Docusign已經運營多年,但國外市場與國內完全不同,國外經驗隻可借鑒,不可照搬,國內平臺必須創造更適合自己和國內市場的商業模式。

  “國外的Docusign隻做電子簽名而且費用高昂,而法大大希望建設一個以數字簽名技術為基礎,以文件簽署為應用工具的法律服務的生態圈。”梅臻如此介紹法大大的定位,“文件簽署是一個高頻的應用場景,在這個場景中可以導入用戶大量的法律需求,我們希望可以通過法大大平臺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為更多的互聯網用戶提供便捷、專業、高效、高性價比的法律服務。”

  目前,普遍被關註的問題還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而法院或仲裁機構對於單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定,無疑最有公信力。在互聯網投資、電子商務的巨量增長背景下,相關認定必將鼓勵國內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推動建設互聯網商業領域強有力的第三方契約保障體系,守護互聯網時代的契約精神。

  而平臺和保險公司的合作,一方面為打消客戶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簽署文件的疑慮,另一方面也體現出保險公司對於平臺安全性的認可。

  誠信是基礎

  北京市理格豐律師事務所郭玉濤律師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有很多類似P2P平臺的電子平臺,對借貸業務等進行投保。”他進一步說道,這些平臺進行投保,在一定程度上,並不是投資風險的保險,幾乎都是對於賬戶盜竊、黑客攻擊等意外行為的保險,沒有對直接投保人利益的損失。

  郭玉濤表示,而一些平臺的宣傳卻較為模糊,使人感覺好像是一種擔保的保險措施,用戶可能對投保標的存在一定模糊的認識。而此類平臺的保險,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在真正出現問題後,往往想由保險公司進行兜底,但保險公司很可能以不屬於保險范圍為借口進行免責。

  “這樣的情況更多是一種宣傳的噱頭,但是保險的方式本身並沒有錯,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為資金安全提供保障。”郭玉濤說。

  劉俊海亦進一步強調,從一定程度上來講,電子合同的道德風險是利用廣告的形式欺詐對方訂立合同,如何確保合同締約主體信息的真實有效性,是訂立電子合同的關鍵,因為電子合同主體營業執照的合法性、住所以及工商局註冊地也是需要確認的重點。對自然人而言,如何確定身份證的真實性則是重點。

  “在大數據條件下,需要確保發展與規范時將重點落在規范,需要確保效率與公平時將重點落在公平,使企業在互聯網大洪流中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劉俊海表示。

  郭玉濤則對於電子合同平臺與保險相結合建議道,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內,正規地進行一定的投保行為,依法發展平臺,避免對公眾造成欺騙,這是最值得註意的。

  劉俊海同時強調:“保險業是誠信密集產業,應該在講誠信的基礎上避免網絡環境下詐騙行為的發生,應該側重於尊重企業以及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保險監管部門應該加大監管力度,在行業管理上加強規范。”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6-01-04/doc-ifxneept36592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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